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受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沈福村民委员会的委托,现对沈福路灯亮化及公厕采购项目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24HABWN02271
2.项目名称:沈福路灯亮化及公厕采购项目
3.项目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4.项目单位: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沈福村民委员会
5.项目概况:沈福路灯亮化及公厕采购项目,详见磋商文件
6.资金来源:其他
7.项目概算:279.9148 万元
8.项目类别:货物类
9.标段(包别)划分:共分1个标段
二、投标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业绩要求:/;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如联合体投标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2家;
(2)联合体成员均须满足符合第5、6条要求;
(3)承担本磋商项目太阳能路灯相关任务的联合体成员须满足上述第2条工程施工资质要求;
5.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6.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8)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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