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海健智城科技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高新区益豪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薛丽 |
成立日期 | 2018-01-24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84MA1UYFB37W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智慧城市的规划、设计、管理,城市建设咨询、技术监理、评估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器材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集成、销售、安装与运维;电子工程及智能系统的架构体系研究设计、施工、维护及标准规范、技术研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计算机信息集成系统、电子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计算机网络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电力专业建设工程施工;数据处理及服务;计算机软件集成开发与服务、技术培训;市政工程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通信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服务;网络软件服务器、电子产品、无线通讯智能产品、照明设备、机电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灯杆及其配件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普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扬州科新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0000000 | ||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 35.0000000 | ||
高邮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746.10 | -476.69 | -466.0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188.60 | 1991.71 | 196.89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54.73 | -408.45 | -341.0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43.58 | 1740.59 | 102.99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17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700万元。2.其他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爱橙街19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陈宗年 | 成立日期 | 2002-11-29 | |
注册资本 | 66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00014306073XD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9498G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4-0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电科关于下达2023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江苏海健智城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 |
转让底价 | 125.5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 3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条件要求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如成为受让方,转让方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补缴义务由本方负责。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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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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