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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 2024-05-06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塞上农民新村六队

债权总额:288,701,300.00元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5层3、4、5号

债权总额:523,621,931.17元

一、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88,701,300.00元。其中:本金90,800,000.00元,利息94,534,400.0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03,366,900.00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灵国用2016第60043号(面积54109㎡),灵国用2016第60042号(面积56068㎡)土地使用权,中宇新都汇项目23,256.51㎡商业用房和5,287.68㎡地下车位;宁夏峻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所有的宁东鸿建现代城6栋1,943.38㎡公寓提供抵押担保;张耀华、张彦萍以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润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艳玲、张耀华、张宇峥、朱凤霞。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412000647846686,法定代表人张耀华,注册资本:3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3年 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6月5日,企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塞上农民新村六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楼盘营销策划、房屋租赁及中介、酒店管理、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项目投资及管理;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国家专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张耀华、张彦萍。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40000073803007D,法定代表人:张宇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3年7月19日至2033年7月18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日期:2019年4月18日,企业地址:灵武市临港产业园中央大道西侧、南二路北侧,经营范围:饮料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种植、分选、加工、销售;农业新品种的研究、试验;土特产品、水果、苗木、花卉、蔬菜、日用百货、农业机械设备销售;化肥销售;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冷链物流运输、保鲜服务;烘干及烘干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网上贸易代理;冷库、场地租赁;进出口贸易;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张宇峥、朱刚。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2)宁夏润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40100397307157C,法定代表人:朱凤霞,注册资本:2,008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至2034年6月11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9年8月19日,企业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3号楼1302办公室,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金属门窗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备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的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建筑材料的销售;建筑设备及道路工程设备租赁;房屋租赁。股东:朱凤霞。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3)张耀华,男,宁夏灵武市人,住所地在银川市兴庆区。

(4)周艳玲,女,宁夏吴忠市人,住所地在银川市贺兰县。

(5)张宇峥,男,宁夏灵武市人,住所地在银川市贺兰县。

(6)朱凤霞,女,宁夏灵武市人,住所地在银川市贺兰县。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10月15日,我公司依据银川市国安公证处(2019)宁银国安证字第12170号执行证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宁01执8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峻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彦萍银行存款185847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润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张耀华、张字峰、周艳玲、朱风霞银行存款118,633,188元;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灵国用2016第60042号、第60043号土地使用权,中宇新都汇项目23256.51㎡商业用房和5287.68㎡地下车位;被执行人宁夏峻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宁东鸿建现代城6栋1943.38㎡公寓;被执行人张耀华、张彦萍所有的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后,由于再无其他财产线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宁01执8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6月我公司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因天悦花园系政府棚户改造项目,2020年6月2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宁东管委会)送达(2019)宁01执8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中宇置业在宁东管委会处天悦花园及鸿建现代城项目的购房款118,633,18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宁东管委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2020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2020)宁01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宁东管委会的异议申请。其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鉴于我公司了解到宁东管委会未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协助义务,在法院冻结上述款项后擅自对外支付。2021年7月10日,我公司申请法院恢复执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后,向宁东管委会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2021年10月8日,宁东管委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19)宁01执816号执行裁定书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1年11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2020)宁01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22年1月1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重新审查,审查结果尚未作出。2022年9月22日,我司败诉判令撤销(2020)宁01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我司申请复议。2022年11月14日,我司对(2022)宁0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宁执复8号执行裁定书,以购房款不是确定的到期债权为由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宁东,其中中宇新都汇项目23,256.51㎡商业用房和宁东鸿建现代城6栋1943.38㎡为公寓,具有一定变现价值。中宇新都汇为现房,可以经营大型商业,抵押物完整。

(六)瑕疵披露

保证人张宇峥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抵押物中灵国用2016第60043号(面积54109㎡),灵国用2016第60042号(面积56068㎡)土地使用权已被开发用于安置。

二、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23,621,931.17元。其中:本金147,611,953.05元,利息96,965,172.22元,罚息、违约金278,949,388.90元,法院执行评估费95,417.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铭龙·满城熙园项目106549.6㎡在建工程(分别为住宅、公寓、商业)及38485.99㎡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以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保证人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铭龙控股有限公司、徐伟红、杜孝军、金章云、徐兰花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铭龙置业)成立于2013年,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5层3号、4号、5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注册资金6180万元。股东:宁夏铭龙控股有限公司、金章云。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金10080万元,注册地址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北街浙商商场综合楼15层E1501-E1512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股东:宁夏铭龙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已停业。

(2)宁夏铭龙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金10800万元,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5层3号、4号、5号办公房,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租赁,股东:徐伟红、杜孝军、杜小红。目前已停业。

(3)徐伟红,杜孝军、金章云、徐兰花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0日,我公司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宁执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立案执行并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宁01执4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我公司对铭龙置业项下铭龙.满城熙园项目合计102404.05㎡在建工程(其中住宅在建工程面积合计69354.21㎡,公寓在建工程面积合计11401.37㎡,商业面积合计21648.47㎡)及38485.99㎡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8年9月18日,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因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尚欠铭龙置业回购款,应当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发出协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年11月29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铭龙·满城熙园项目701套房屋的强制执行,排除对该701套房屋在建工程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对此,我公司从涉案担保物权依法设立、抵押权法定优先、擅自向拆迁安置户交付抵押物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利等角度提出答辩意见,并积极寻求与金凤区政府协商解决争议。2019年4月4日,项目组、代理律师一同前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商谈铭龙项目执行事宜,经沟通双方达成部分共识。

2019年4月25日,我公司协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抵押物中的商业总计130套做了查封(因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部分抵押物进行了首轮查封,我公司为轮候查封)。

2019年5月20日,我公司向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5月2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摇号选定评估机构活动,选出宁夏力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为评估机构。2019年6月27日,宁夏力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出具宁力天[2019]房地产鉴字第041号《关于涉执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对铭龙·满城熙园项目中合计10041㎡的商业在建工程价值作出评估。

2019年6月28日项目组得知,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对铭龙·满城熙园1-6号商住楼、9号商住楼及B区地下车库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11月12日,代理律师到人民法院参加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举证质证活动。2019年12月2日,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铭龙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资料并摘出部分资料作为证据补充提交给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文浩法官。2019年12月2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宁01执异301号执行裁定书,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2019年9月17日,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铭龙·满城熙园项目7号商住楼商业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09室合计1694.66㎡先行进行评估拍卖。

2020年1月21日,我公司就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铭龙置业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书递交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执行异议应提交异议财产清单为由要求补充资料。2020年3月25日,我公司重新将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执行异议财产清单一并提交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宁0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支持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中止对铭龙·满城熙园697套房屋的执行,我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4月2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未提起上诉。

2023年1月5日,我司申请对铭龙满城熙园7号商住楼102、103、104、105、106、107、108、109号商业房及8号楼全部房产进行执行处置。

2023年1月16日,铭龙置业满城熙园项目施工单位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铭龙置业满城熙园项目进行评估、拍卖。

2023年5月31日,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法院(2022)宁0106执恢复1442号之三号裁定,申请执行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惠北巷以南、周城巷以北团结巷安置区(铭龙满城熙园)9号商业楼6套商业房,分别对我司101、102、103、104、201、301室的抵押物进行了解除。

2023年7月31日,法院驳回了铭龙满城熙园7号商住楼102、104、105、106、107、108、109号商业房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对方上诉后,我方胜诉。执行裁定作出后,案外人对裁定结果不服,就本案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贺亚波于2023年8月10日就铭龙·满城熙园7号楼104号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案外人贺亚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出具后,贺亚波就本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成于2023年8月9日就铭龙·满城熙园7号楼105、106、107号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中止房屋的执行。本案于2024年1月18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位于火车站周边,地理位置较好,项目周边配套齐全,教育资源优质,盘活后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六)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八号公寓楼23008.84平方米(1-17层),当前处于停工烂尾状态;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满城熙园项目B地块1#-6#商住楼、9#商业楼处置的价款在工程款145596473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00套安置住宅69354.21平方米,银川市政府根据群众解决办理房产证遗留问题的4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我司抵押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政府直接发函银川市住建局,对铭龙项目的700套住宅向安置户办理备案和产权登记。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刘经理、王经理

联系电话:0951-8829505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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